国务院发布金控公司准入管理决定 要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亿元
9月13日,中国政府网披露《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 下称《决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申请设立以及经营等方面作出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决定》,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决定设立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决定》所称金融机构的类型,包括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下同)、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决定》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第一,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或者金融机构总资产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
第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不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
第三,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未达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而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条件还要包括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以及有符合任职条件的高管人员、管理制度和为所控股金融机构持续补充资本的能力。
《决定》提出,央行应当自受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由央行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批准,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决定》强调,依照规定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但未获得批准的,应当按照监管要求,采取转让所控股金融机构的股权或者转移实际控制权等措施。
同时,金融控股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修改公司章程,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减少对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导致控制权变更或者丧失,分立、合并、解散或者破产,应当向央行提出申请,并由其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
此外,《决定》提出,决定施行前已具有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应当自决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向央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逾期未申请的,应当按照要求,采取转让所控股金融机构的股权或者转移实际控制权等措施。
非金融企业或者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资产占其并表总资产的85%以上且符合本决定规定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也可以依照本决定规定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条件和程序,申请将其批准为金融控股公司。